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鄂0192民初411号
原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根据原告举证的《企业询证函》及其自认,可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699260.18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99260.1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利息的计算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基本一致。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3月22日签订3份《产品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铣削数控装置及辅件,结算方式为预付30%启动合同,合同生效后60天内再付30%,尾款12月15日前付清,并约定违约责任,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一份《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应收账款3275993元,被告盖章确认数据证明无误。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对已支付款项予以扣减后,确认欠付货款本金为1699260.18元。
一、被告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9260.18元; 二、被告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699260.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1元,由被告昆山市友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施何梅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