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75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源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源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源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源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扬州源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扬州源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花
书记员 陶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