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堪布环球(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16号6K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娟,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堪布环球(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9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堪布环球(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单》系东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出具。对此,上诉人提交了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并有***签字的《***》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销售合同》虽然系双方当事人签订,但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还包括被上诉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东莞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在案涉买卖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情形下,双方的约定不能约束合同的其他方,故双方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9.6条中约定:“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的乙方系***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堪布环球(大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堪布环球(大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