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8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陶 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