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2民终12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0层2-1110室。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腾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提成。智腾公司主张**刚于2016年3月3日入职,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10000元,包含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2400元+绩效工资1600元+交通补500元+通讯补5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以自然月为支付周期;双方签订期限至2019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刚于2017年4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因其未提前一个月办理离职手续,故2017年4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的工资仅发放了一部分,尚欠5500元。智腾公司另主张***离职时未进行项目交接,导致货物丢失及其公司损失货款6000元左右,故认为未支付的工资5500元应用于抵扣丢失的货款,且因其公司没有明确项目奖金制度,双方亦未明确约定支付提成奖金,故不同意支付提成奖金。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智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无需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5500元;2.无需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项目提成400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刚于2016年3月3日入职智腾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系统集成部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公司福利补贴等构成。2016年3月3日,双方签订录用通知书,载明***在试用期间,工资为7200元,转正工资9000元,入职满3个月工资调整为转正工资,转正工资包含基本工资4000元整加岗位工资2400元整加绩效工资1600元整加交通补贴500元整加通讯补贴500元整(以上补贴为月补助总额,具体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017年5月2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证明***刚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28日终止。2017年4月28日,***签署了离职会签单及工作交接清单、离职原因调查表,离职会签单上有所属部门,财务部、商务部、行政人事部签字,其中所属部门的签字应办事项中,包括工作交接完成(附件)等,工作交接清单包括***项目、经科大项目、云机箱项目。
2017年4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为智腾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智腾公司以***在其负责的北京市西城区经济科技大学二号教学楼装修工程项目存在物资丢失为由,在***2017年4月工资中扣除5500元,作为物资损失补偿。就此智腾公司提交了2017年5月10日,加盖有北京市西城区经济科技大学公章的情况说明,2017年6月15日财务部***出具的财务说明,北京市西城区经济科技大学与智腾公司签字的设备补充清单,2016年7月27日、2016年12月12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20日设备签收单。上述证据中,设备签收单上有***的签字,无线AP28台、交换机2台、多模模块65个、台式机2套,***对设备签收单真实性认可,称在收到设备之后已经交付给了安装的工程师,但是没有交接手续。合同清单已签收,数量清单差异对比表显示无线AP27台、教师***1台、多模模块44个;设备补充清单显示无线AP补充1台,教师***补充1台,多模模块补充48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称在离职时,该项目已经进行了审计,审计方的工程师在现场已经进行了数量核对,已核对清楚。
关于提成奖金问题,智腾公司称该公司没有明确的项目奖金制度。项目奖金制度是结合利润和个人表现,因双方就项目奖金没有约定,所以不同意支付。就此***提交了2017年5月23日,***与智腾公司处法定代表人**新的电话录音,在该录音当中谈及项目奖金提成的问题,智腾公司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称该录音只针对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设备采购项目,标的为957100元,只同意给付该项目的项目奖金,其他项目不同意给付。智腾公司称之所以在通话录音中未提及在职期间的所有项目是因为只是以该项目举例,因为该项目是验收和回款均已经全部结束,而在通话录音时双方仍在就西城经济科学大学370万元的项目正在验收中,其余六个项目当时在验收尚未回款所以未提及,智腾公司称六个项目至今验收和回款都尚未结束。
***就其所主张的项目奖金提成明细陈述如下:1.***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升级改造项目合同额568300元,应付奖金2345元;2.北京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全响应指挥中心二期建设项目合同标的额2604580元,应付奖金10418元;3.北京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全响应指挥中心二期项目建设装修工程合同额199657.75元,应付奖金798元;4.***街道办事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合同额132000元,应付奖金528元;5.第三方教学前端接入视频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合同额119212.40元,应付奖金476元,应发销售提成奖金6000元;6.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设备采购项目合同额957100元,应发奖金3828元;7.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2号院教学楼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合同额3700000元,应发奖金14800元;8.北京市西城区经济科学大学红外报警项目合同额11968元,应发奖金47元,应发销售提成796元。上述共计提成奖金和销售提成奖金40036元。智腾公司认可***所述的八个项目都是该公司的项目,其中***街道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没有合同标的金额,其余7个项目合同标的金额认可***所述。
本案诉讼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智腾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55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所负责实施项目的提成奖金40036元。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2067号裁决书,裁决智腾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55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项目提成奖金40036元。智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智腾公司主张从2014年4月份,***应得的工资当中扣除5500元用以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但是智腾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显示***签收设备的情况,货物从签收到安装整个环节具有相关的参与人员,***签收设备并不意味着货物丢失***应对此全权负责。财务说明也是智腾公司单方出具,不具有客观性。智腾公司提交的证据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智腾公司以赔偿货物损失为由扣除***2017年4月工资当中5500元的做法欠妥,应予全额返还。
关于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项目提成奖金的请求,通过双方均认可的***与智腾公司处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可知智腾公司确有项目提成奖金一事,且确实尚有项目提成奖金没有向***支付,标准为千分之四。在通话录音中至少说明西城经济科学大学标的分别为95万元及370万元的项目的提成奖金应按千分之四的标准给付***,其他六个项目虽未提及,但是***就此亦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因为其余六项目尚未回款,智腾公司亦认可六项目确实未回款。因此,用人单位应就项目提成奖金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举证,在智腾公司确认***所述的八个项目均为智腾公司项目且***均参与的前提下,在智腾公司称除***街道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外其余七个项目标的无误的情况下,智腾公司主张***街道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无合同标的与常理不符且未提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以该八个项目合同标的的千分之四计算***在职期间的项目奖金。***称除千分之四项目奖金外,其本人完成的销售合同另外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奖金一事未提交证据,通话录音中双方亦确认的是千分之四的奖金部分,故对**刚主张的百分之十的奖金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五千五百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四月项目提成奖金三万三千一百六十八元二角;三、驳回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智腾公司主张因***离职未办理项目交接导致其公司货款损失故其公司扣发工资5500元抵扣损失,但该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货款损失可归咎于***,同时***的离职会签单及工作交接清单已经过智腾公司各部门签字确认交接工作完成,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举证情况对智腾公司相关主张未予采信,并判决该公司将工资5500元返还于***,并无不当。***提交的通话录音的内容反映出其与智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提成奖金问题进行沟通的情况,智腾公司亦认可录音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认定智腾公司向***支付提成奖金,亦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智腾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