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等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8889号
原告:张福利,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
第三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飞,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张福利、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不发生法律效力;2.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公证书所公证的《析产协议》不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3.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9号楼1层3-102室房屋为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原告欲将登记在张福利名下的位于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9号楼1层3-102室的房屋收回自行居住时,发现该房屋内有人居住,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腾退。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2000年10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及落款日期为2000年10月21日的《析产协议》。该协议约定二原告将该房屋交由**居住,但是对于该协议、公证书及公证书形成的过程二原告均不知情,该协议及公证书中的签字也不是二原告所签,二原告亦未到过该公证处办理过该公证书及相关手续。2019年4月1日,二原告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递交了复查申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2019)京国立证决字第0004号《关于对张福利、***递交的〈复查申请书〉的答复》,决定对该公证书不予撤销。由于该公证书内相关材料并非二原告本人所签,故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依然应由二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张福利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以证明位于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9号楼1层3-102室的房屋现登记在其本人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福利、***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无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福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