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284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利,男,19514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5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霞,女,195611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玉。

上诉人张福利、***因与被上诉人关霞、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8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2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法官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福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裁定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擅自更改我们的一审诉讼请求,不负责任草率结案,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2.我们与关霞、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争议事项属于对公证书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我们的争议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关霞、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未上诉。

张福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不发生法律效力;2.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公证书所公证的《析产协议》不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3.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9号楼13-102室房屋为我二人所有;4.诉讼费由关霞、北京广厦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福利、***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无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11月裁定:驳回张福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福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的第一项是请求法院确认(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表述的意思就是请求确认该公证书无效。一审裁定认定张福利、***的该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无效并未擅自变更张福利、***的诉讼请求。张福利、***关于一审法院擅自更改其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张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与(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的内容相矛盾,均系在(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的前提下所产生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张福利、***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2000)西证字第2200号公证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福利、***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福利、***的上诉请求有悖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蔚林

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弓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