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东12楼一层北京农研招待所29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海南洋浦光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疏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再终字第09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撤销案件决定书》作为新证据,完全可以改变本案二审裁定。(二)二审法院裁定所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告知书》现在已经撤销,本案二审裁定理应予以撤销。3、二审裁定与之前的中止裁定存在矛盾。依据同一事实,二审法院起初是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由作出中止裁定。后边的裁定又以“犯罪嫌疑”为由作出撤案裁定,两种理由自相矛盾,因而两个裁定相互矛盾。(四)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二审裁定所谓存在犯罪嫌疑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纯属主观臆断,错误预判。事实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不成立。(五)二审法院在裁定程序上确有问题。该裁定明显是不计法律后果,只顾工作业绩。为了结案率或工作业绩,作出的裁定属程序不正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二审法院根据审理中所查明的事实,以本案所涉的《联合投资协议书》上海南洋浦光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即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与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为由,裁定驳回亿通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现亿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属于本案二审裁定后出现了新的事实,亿通公司可基于该新事实,另行主张,本案不属于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情形。综上,亿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