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光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位于海口市华信路华信大厦5层的上诉人市场部,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疏港南路,海口市华信路华信大厦5层仅是公司的市场部地址。公司与被上诉人所签订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注明合同签署地为公司的注册地。合同第三条注明被上诉人担任技术员岗位,属于技术部员工,不属于市场部员工,合同履行地不在市场部。特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属企业法人,其公司注册住所地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疏港南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同意根据对方工作需要,担任技术员岗位工作;被上诉人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按公司安排为准。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015号民事裁定;
本案移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