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482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疏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东12楼一层北京农研招待所29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8759万元。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亿通光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瀚文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