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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98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捷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捷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捷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柯 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