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98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捷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捷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捷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柯 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