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4296号
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欣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富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雪岩,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学,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岩,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家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家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家学的起诉。
审 判 员 孟卫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常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