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197号
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欣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驹。
原告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军蓝电气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