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638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驹。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敬东。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