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638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段志雪,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亮,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雪、***与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志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志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志雪、***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