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300号

原告:段志江(兼***、段志雪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昌平粮库工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段志雪,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海辉,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上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上口村。

法定代表人:段连旭,社长。

第三人:北京市十三陵林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郝庄。

法定代表人:王浩,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志江、段志雪、***诉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上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北京市十三陵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志江、段志雪、***撤诉。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 民 陪 审 员   谷德泉
人 民 陪 审 员   徐国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