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300号
原告:段志江(兼***、段志雪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昌平粮库工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段志雪,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海辉,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上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上口村。
法定代表人:段连旭,社长。
第三人:北京市十三陵林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郝庄。
法定代表人:王浩,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志江、段志雪、***诉被告北京新开元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上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北京市十三陵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志江、段志雪、***撤诉。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 民 陪 审 员 谷德泉
人 民 陪 审 员 徐国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