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0793545M,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京口工业园区金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2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