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1民初2040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苏省镇*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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