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4民初78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龙之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双官埠村穆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志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龙之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786-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4790.7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霄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