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商初字第1228号
原告青州三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三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三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三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青州三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