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7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商初字第1226-1号
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圣威尔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处。
被告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华侨科技园经二路1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