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83执50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9080554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同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中杰花园2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M5UG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格立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85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