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水利建筑工程队

某某与枣强县水利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1民初1391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窦家庄村人,现住。
被告:枣强县水利建筑工程队,地址:枣强县枣强镇城南关外。
法定代表人:姚利(立)。职务:队长。
原告***诉被告枣强县水利建筑工程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