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21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市桥西区。
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4657380A
住所地:平山县
原告***与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