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柏坡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