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柏坡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