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360号
原告***,男,平山县人。
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柏坡西路108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诉称:2010年9月份,我在被告承包的下观音堂至西岸公路扩建工程内进行公路浆砌挡土墙工程,工程款为58530元,除支取的工程款外还剩26330元。2011年5月份,我在被告承包的西柏坡高速张家庄辅道工程中,从事挡土墙渠工程、软基工程、涵洞工程及其他杂活,工程款应为135940元,工程完工后,已经支取75500元,剩余60440元尚未给付。两项共计8677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86770元及利息。
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确实欠原告工程款86770元。但公司现在无力偿还,我公司每年都给付他们一部分,逐步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下观音堂至西岸公路扩建工程中从事公路浆砌挡土墙工程,工程款为58530元,除支取的工程款外,还剩26330元未给付。2011年5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西柏坡高速张家庄辅道工程中从事挡土墙渠工程、软基工程、涵洞工程及其他杂活,工程款应为135940元。工程完工后,已经支取75500元,剩余60440元尚未给付。上述工程均已施工完毕,该两项工程剩余86770元工程款尚未给付。被告对工程欠款数额无异议,称公司因暂时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要求逐步分期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从事部分工程,工程完毕后,被告公司尚余86770元工程款未给付原告,被告对所欠工程数额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8677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6日计算所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677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平山县万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