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天鹤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天鹤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天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2088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801128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柳州天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鹤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柳仲案裁字第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能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鹤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能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23144.33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仲裁费14535元、公告费7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深能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目前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鹤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天鹤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柳仲案裁字第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银邵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