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执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翟建设,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甘010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30108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54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5月9日、6月28日、8月4日、12月26日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建设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建设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因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建设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4.因被执行人甘肃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建设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