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火照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5466号
原告: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皋兰县。
第三人:农业部兰州生物药厂林业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占华,系该服务部经理。
原告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农业部兰州生物药厂林业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农业部兰州生物药厂林业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农业部兰州生物药厂林业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