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03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3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军昊采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7725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306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