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行初96号
原告姚勇等45人(详细名单见附件)。
诉讼代表人姚勇,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诉讼代表人程联图,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诉讼代表人贾友华,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750071537Y,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鲜光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俊华,该局三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赵靖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68790D,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嵬丽,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勇等45人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17日组织了庭前质证,原告诉讼代表人姚勇、程联图、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段俊华、赵靖宇、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嵬丽均到庭参加质证。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履行查处南川区新华苑小区(生命通道)的违章45辆烧烤车侵占小区产权经营的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为:2013年12月5日中午12时左右,因盛丰源小区步行街90余业主追赶摊贩到新华苑小区步行街摆摊,被告工作人员和第三人工作人员带着十几个烧烤摊贩进入小区步行街时,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5人和业主代表3人曾经阻止过,提出此地段属于小区消防通道,不准侵占。但一直未果,多次申请处理也没有结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原告姚勇作为全权代表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的《行政起诉状》,并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记录》。2020年6月17日,本院组织庭前公开质证中,在本院询问下,原告诉讼代表人姚勇称:“我们是通过两三次开业主大会签的字,45位原告也是在会议上签字,只有少数签名是第三次会后补充的。”“诉状上只有两三个人不是本人电话,但即便不是本人,也可能是家里老人,其他兄弟姊妹等家人的电话。”经本院对诉状上所列明所有原告按照电话号码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并经各方质证后,确认共计30人明确表示不是诉状上所列的人,且大部分也根本认不到诉状上列的人,有8个电话号码系空号或关机、停机。程联图称:“诉状上的字是我签的,其他人签字我没有亲眼看见。”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经本院在公开质证中询问,姚勇确定其提供的起诉状上所列原告电话均系真实的,两三个不是本人电话也是自家兄弟姐妹等家人的,但明显与当庭核实质证确定的事实结果相悖,足以证明姚勇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起诉状等材料,对姚勇等该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否定和批评。因此,姚勇、程联图、贾友华作为代表提起的本案诉讼达不到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勇、程联图、贾友华作为代表提起的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姚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路辉
审判员  常洪艳
审判员  杨 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亭
附件:45人名单。
姚勇、程联图、贾友华、吴小敏、周永全、刘静、付建民、
李平、***、罗德庆、吴昌木、赵正腊、黄远智、康中节、
杨限禄、罗科兰、刘泽碧、程信琼、冯育修、徐邦木、谢春华、
程泽容、兰川、江晓毅、黄江洪、陈鹏飞、吴昌彪、杨义、
甘校光、杨缘、杜小方、舒贤敏、蒲元祥、卢朝俊、程新华、
韦伟、杨德强、张小丽、梁勤梅、李廷平、李成成、袁传芬、
蒋成书、***、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