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9民初6330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68790D。
法定代表人:徐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承强,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毅,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仁虎独任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承强、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8640元,水电费800.50元,合计944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4日重庆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方&甲方)与**(经营方&乙方)签订了《火车站临时夜市摊位经营管理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租期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第四条第三项第二款约定: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与甲方续签协议,完清相关费用,又不拆除经营物品将摊位交还甲方的,甲方将视乙方未履行约定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租期内**向重庆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租金和水电费。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解除,**未与重庆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续签手续,继续占用该场地使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甲方不退还。占用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六个月(根据政策规定,2020年2月至4月免租金,**违约情形下是否退还2月、3月租金需另行参考政策规定)。2020年4月1日,重庆市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场地的摊位进行租金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占用的3、4号铺位的月租金均为720元每间。故**占用六个月期间应支付占用费720*2*6=8640元,另其尚欠水电费800.50元,两项费用合计9440.50元。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发函要求其于2020年7月13日前完善续租手续,但其并未按期办理。2020年10月9日,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清所欠费用并将摊位交回,但**并未支付相关费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此诉讼,望贵院按原告前述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乙方)就火车站临时夜市摊位经营管理事宜签订《火车站临时夜市摊位经营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经营摊位及范围:乙方经营摊位号为3、4号;经营场地租金为每间每月700元,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缴清全部租金。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向甲方交纳保证金5000元;协议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如乙方既不与甲方续签协议、完清相关费用,又不拆除经营物品将摊位交还甲方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未履行约定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协议签订后,**支付了保证金及租期内的租金。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未将租用场地交还甲方。2020年7月10日,原告通过邮政EMS向被告邮寄《通知》,通知被告完善招租事宜,被告2020年7月11日签收该快递。2020年10月9日,原告通过邮政EMS向被告约定送达地址邮寄《通知》,内容摘要如下:“……至2020年10月9日为止,已产生摊位(门面)占用费、水电费8400多元。我司曾多次通知于你,但你均未完善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为此,我司决定收回你占用的摊位(门面)。在扣除你所交的保证金后,下欠的费用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到公司完清。逾期,我司将通过法律程序催收你所下欠的费用。同时,请你立即将摊位(门面)交还给我司,否则,我司将自行予以处理”。2020年10月15日,该快递由案外人签收。2020年10月26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向**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打你电话不接,你占用大排档门面并产生的一切费用,你未完清相关手续,一直会累计给你计算的。希望你不要跟钱过意不去。早点完善减少损失”。10月27日,**回复:“好,张大哥感谢你那么替我考虑,我月底前过来完善”。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搬离物品。2020年11月,原告自行处理相关物品。
另查明,2020年,原告委托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南川区火车站大道商业用房市场月租金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占用的3、4号门面拟出租面积均为20㎡,月租金单价为36元/㎡。
再查明,截至2020年10月,**占用的3、4号门面共下欠水费203.5元、电费597元,合计800.5元。原告已经代为交纳。被告**逾期占用场地,未支付下欠款项,故引发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火车站临时夜市摊位经营管理协议》1份、《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估的南川区火车站大道商业用房市场月租金价值评估咨询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书摘要》[重康评咨报字(2020)第25号]1份、南川区城投集团专用收据3张、《通知》2份、邮政EMS快递单2张、短信记录截图1张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根据政府相关指令,有权对火车站夜市摊位进行出租,双方签订的《火车站临时夜市摊位经营管理协议》有效。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现协议期限已满,达到约定解除情形,《火车站临时夜市摊位经营管理协议》已解除,被告**应当将门面交还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将租用场地交还,直至原告自行处理清退3、4号门面。协议虽已解除,但相关条款仍是解决**占用门面的依据。**逾期占用3、4号门面6个月,应当按照市场价支付占用费。根据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占用的3、4号门面拟出租面积均为20㎡,月租金单价为36元/㎡。故每月每个门面的占用费为720元。**应支付占用费8640元(720元/月/个*2间*6月)及占用期间水电费800.5元,合计9440.5元。原告向被告发出的2020年10月9日《通知》中载明:“在扣除你所交的保证金后,下欠的费用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到公司完清”。即原告对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作出了意思变更,这也是原告在充分考虑今年的经济大背景后为保护中小经营者做出的决定。因此,双方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应当按照新的意思表示履行。在将保证金5000元抵作租赁费后,**还应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水电费4440.5元。
综上,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4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仁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悦倩
书 记 员 韦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