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公司与泉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南川区玛瑙城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四周临街市政铺装工程发包给泉通公司承建。泉通公司按照合同修建完毕后,于2015年2月6日向***公司移交了结算资料(含结算资料书、施工合同、签证单),其中竣工结算书中载明的工程价款为4392322.04元。***公司收到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其拒绝支付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泉通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款为2821044元,本院予以采信。***公司提出涉案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其没有组织竣工验收,但其在收到泉通公司移交结算资料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其认可涉案工程已实际完工,该工程业经一审法院查明,已实际投入使用,应当认定其为合格工程。***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泉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上诉称,涉案工程系市政工程,该工程的发包主体应为市政管理部门,而非开发企业,其签订《施工合同》仅是背名,该款应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支付,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系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该工程的发包方系***公司,该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其直接支付,并非使用政府投资,因此,该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公司以涉案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在依法委托鉴定后,***公司虽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并没有举出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考虑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故对其提出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正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