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9民初2955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和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68790D。
法定代表人:万亮,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余后勤,系重庆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后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重庆市南川区那顺广告经营部产生广告费,经结算为13331元。重庆市南川区那顺广告经营部委托收款人为被告**。2017年9月30日和2017年10月9日分两次各打入13331元,共计26662元。原告多支付了1333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唐突。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偿还了6000元。现下欠原告733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733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偿清时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费用清单、增值税发票两张、收款委托书、电汇凭证各一份。
上述证据,经审核属实,符合证据要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偿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利益。因此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判决生效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偿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款7331元,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偿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敏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