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382号
原告:庆***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嘉鑫国际建材城D区六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庆***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起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