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领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7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领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丽景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正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v>

法定代表人:左凤瑄,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领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9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领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路灯款418382.69元,承担违约金41838元,共计460220.69元。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7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甘肃领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灯款418382.69元,承担违约金41838元,共计460220.69元。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76元,执行费687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1566.69元(含执行费68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甘10民终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领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6870元已从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949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