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000元,申请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4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暂时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002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文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