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95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医疗费8188.04元、器具费68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11644.93元、护理费11644.93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元,合计35357.9元。由原告***负担3535.79元,被告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43.16元,被告***负担17678.95元(已给付1000元);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154元,由被告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元,由被告***负担310元;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880元,由被告***负担132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已将案款14453.16元(含案件受理费310)、18309元(含案件受理费310元,鉴定费132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91元已由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