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18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59361.26元,由***负担38584.82元(已支付24151.62元),由***自行承担20776.44元。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130元,***负担7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