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甘1024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店子行政村井肴自然村。
被告:***(又名***),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峰区肖金镇李城村东庄队2号。
被告: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建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0月期间,被告承包合水县吉岘镇丑家寨子奶山羊基地建设项目时,雇佣原告用吊车为项目提供劳务,约定吊车台班费每日1200元,卸材料每车400元,项目竣工后劳务费共计7600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辩称:我诉华晨建司(2024)甘1002民初629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应付工程款23.8万元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当时我们和库管员核实,***卸货42车,公司结算时只给我认了30车,这12车的费用应该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我已经给原告付清。
华晨建司辩称:***的工程款已经通过法院结算清楚,现在公司账户被冻结,一旦解冻,公司可以支付原告4800元,但是这笔款应从***的应付款中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支付***劳务费4800元,由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限2025年12月30日前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