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0********,住新疆奎屯市夏哈拉****。

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谢桥社区亿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66851。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9********,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新疆,住新疆奎屯市银杏园****iv>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1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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