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泉鹿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河堡街**1-9-4
法定代表人:王春荣,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国创科技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660226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冻结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3、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5、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新时代电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29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