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子东,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晋仲裁字3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屋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煤矿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01301101208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西屋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于2016年12月2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2017年4月13日,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晋仲裁字355号裁决书,裁决:1、西屋公司与沁阳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301101208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沁阳公司在西屋公司的货物到达其住所地后三日内受领合同约定的货物;3、驳回西屋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另查明,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获得批准开始投入建设,于2014年8月进入停建状态,于2020年6月因整合重组被责令封闭井口、拆除设施设备。
本院认为,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晋仲裁字355号裁决书虽然裁决西屋公司与沁阳公司继续履行编号为01301101208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并裁决由沁阳公司在西屋公司的货物到达该公司住所地后三日内受领,但该裁决书并未就西屋公司交付货物的期限、沁阳公司支付货款的方式、期限等具体的合同履行内容予以明确,无法施与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沁阳公司于2014年8月即处于停建状态,现已被责令关闭,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对于西屋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冯沁峥
审判员  张海宁
审判员  任军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