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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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502执4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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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工业园兴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沈兴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洪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05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3148007.73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扬州信怡华电气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华源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502执4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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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钟新友
审判员 陈继梅
审判员 陈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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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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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包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