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鑫竹梅副食经营部与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5110号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鑫竹梅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
经营者:张风玲,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方、熊俊琳,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健,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玮、王**,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div>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刘珂,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聪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城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大厦)18、19层。
法定代表人:汪国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雄、陈瑶,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鑫竹梅副食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蔡 萍
人民陪审员  吴昌隆
人民陪审员  王 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