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6民初5863号
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诉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建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严家政、人民陪审员张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良广、邓钤格,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璇、付冰,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斌、张尚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及配套工程施工资质。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因此,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同时,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进场施工,完成《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7月27日,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的《会议纪要》,属于支付工程款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确认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未依据协议约定,向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应向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关于支付工程款 1、应付工程款: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应付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新河桥缆机工程分包工程款1200万元,钢箱拱吊装工程分包工程款165万元,赶工增加的工程款60万元,应付工程款合计1425万元; 2、已付工程款: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已付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工程款1173万元; 3、下欠工程款: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下欠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工程款252万元(应付工程款1425万元-已付工程款1173万元)。因此,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018年7月27日,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的《会议纪要》,属于支付工程款协议,协议约定,2018年10月底前,付清工程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应向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5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属于合法分包。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不是建设工程发包方,且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与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诉讼期间,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提出,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未经开发方同意,将缆索吊机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又将缆索吊机安装及劳务项目,再分包给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且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未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因此,被告存在多层违法分包关系,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因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未提交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业务。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及配套工程施工等业务。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承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等业务。 2016年,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与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承包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黄陂段)工程新河段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将承包的新河段快速路建设工程中,全桥吊装设备和缆索承重全系统的制造、安装等项目,分包给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施工。 2017年9月8日,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乙方)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新河大桥施工缆索吊设备工程”中,人工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等分包给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施工,工程包干价款1200万元。付款方式,由甲方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后,甲方再按建设单位实际支付总承包项目工程款的进度,结合乙方实际完成分包工程量占分包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次付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每次付款的1%作为安全保证金,每次付款的1%作为审计风险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增加“新河桥钢箱拱桥现场吊装”分包工程,工程综合固定总价165万元。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进场施工,完成《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 2018年7月16日,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向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书面提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任务重,难点多,环境因素复杂,工期紧迫等原因,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在施工中,增加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赶工作业,赶工期间产生费用800583元,要求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增补工程款。事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现场发生费用属实。 2018年7月27日,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会议纪要》确定,新河桥缆机劳务分包合同金额1200万元,钢箱拱吊装合同金额165万元,赶工费60万元,合计1425万元。已支付金额1073万元,余款352万元,2018年7月底,支付100万元,2018年8月中旬,支付100万元,2018年9月初,支付100万元,2018年10月底前,付清工程款。2018年8月3日,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下欠工程款252万元未支付。为此,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依法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52万元;二、判令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1、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5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诉讼期间,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提出,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未经开发方同意,将缆索吊机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施工,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又将缆索吊机安装及劳务项目,再分包给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施工,且被告中铁九桥工程公司未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因此,被告存在多层违法分包关系,被告武汉桥梁工程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但是,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公司未提交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
一、由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2万元; 二、由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5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条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书 记 员  胡 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