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825号
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夏豫齐。
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
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牛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