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395号
原告:**,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刑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 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