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65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柱,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新发大道郝庙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德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呈,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煜,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系公司员工。
被告:程爱民,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程爱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需待其他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郝 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