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961号之一
本院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对原告***与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11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
审判员  郭昌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西